如果前者與後者有共業關係,這位行政總裁是利用前者的冤屈為前提才有機緣在該居士林犯此罪,你認為這位行政總裁的罪是可以原諒的罪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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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要忘記新加坡佛教居士林是來自十方屬於十方的有道之場,不是李木源的也不是現任林長的(更不是現任總理的),它們怎樣表裡不一內心如何看待根本不重要!

發給一位居士林前行政經理的簡訊